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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还调研的县委书记,官宣落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月1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犍为县委书记谭春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谭春秋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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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5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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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该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应当坚持的基本精神。行政机关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尽可能的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此监督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毋庸置疑,必然会有一部分政府信息不能公开,属于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事实上,只有明确了豁免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才能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只有准确界定了豁免信息的范围,才能为更全面的信息公开扫清障碍。实践中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既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绝对豁免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可以由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利益衡量后裁量免予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可以与第三方协商确立的豁免信息,等等。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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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作出“如债务人到期不还,我与其共同偿还”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担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当事人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我自愿作为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我愿与其共同归还,直至本息结清。”该承诺书词句文义清晰,承诺人以“共同还款人”身份出具,其中的第二句系承诺人对债务履行条件的承诺。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的约定,不构成认定保证责任的事由。统揽该承诺书,通篇没有使用“保证”字句,无论从字面还是从文义均不能解读出该承诺书含有“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该承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裁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庄某霖、詹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探寻诉争当事人签订案涉《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案涉《共同还款承诺书》第一段载明:“我自愿作为编号为0102073386150430510XXX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的共同还款人。”该承诺书词句文义清晰,庄某霖、詹某以“共同还款人”身份作出承诺。承诺书第二段载明:“如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我愿与其共同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直至贷款本息结清。”该段系承诺人对债务履行条件的承诺。庄某霖、詹某作为“共同还款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的约定,不构成认定保证责任的事由。统揽该等承诺书,通篇没有使用“保证”字句,无论从字面还是从文义均不能解读出该等承诺书有“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庄某霖、詹某在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当日,还分别与黑某某信用社就同一份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对主债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作了详细约定。如果当事人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订立保证合同,则意味着当事人为了设立保证,在同一天分别签订了两个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与常理不符。当事人于同一天为同一债务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两份内容不同、互相独立的法律文件,不能推定二者具有相同法律效果。《保证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甲方特别声明,对本条所涉的任何授权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所作的授权、决议、承诺或同意担保意见书等放弃抗辩权。”该约定主要是针对“保证人主体资格”所作,即保证人应当保证其自身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所涉事项是法人或单位对外担保时的资格、内部批准、授权等问题。保证合同未载明《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其附件。承诺书签订情况及其与案涉合同关系等事实,不足以支持庄某霖、詹某关于案涉《共同还款承诺书》系该《保证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中的“承诺”的主张。再次,签署案涉承诺书时,庄某霖持有闽某公司12%的股份,后退出该公司;詹某持有闽某公司15%的股份至今,且担任监事。闽某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权属证号为瑞国用(2013)第2438号、第2437号两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闽某公司的股东罗某宝、黄某兴、庄某霖、詹某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名同意公司以该两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庄某霖、詹某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目的是保障案涉借款出借人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顺利取得案涉贷款。庄某霖、詹某是否因案涉借款获得利益,并非本案合同目的。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或其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也不是认定债务加入必须考察的要件。庄某霖、詹某以其与案涉借款无利益关系为由否定债务加入,缺乏理据。复次,庄某霖主张2014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六份承诺书虽然名为“共同还款”或“共同兑付”承诺书,但正文中均有承诺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足以证明在黑某某信用社提供的格式文本及交易习惯中,“共同还款”就等于“连带保证责任”。经查,该六份承诺书是案涉贷款之前次贷款的法律文件,并非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法律文件。该六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明确记载承诺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但本案借款合同项下林某真、庄某霖、詹某等六人签署的案涉六份《共同还款承诺书》均无“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共同还款”并未被稳定、连贯地用来指代“连带保证”,当事人亦未形成交易习惯。庄某霖、詹某不是绿某公司股东,绿某公司2015年3月18日《股东会决议》所记载的内容,与庄某霖、詹某无关。闽某公司2015年3月18日《股东会议决议》,庄某霖、詹某虽以股东身份签字,但该决议共两项内容:第一项为股东同意用该公司名下两块土地使用权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第二项为“我公司再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该笔贷款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决议系股东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的安排,与庄某霖、詹某作为个人对外作出保证或债务加入行为无关。该两份决议内容不足以证明庄某霖、詹某签署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承担保证责任,亦不足以证明“共同还款”即指“连带保证”,抑或当事人在交易中形成该等交易习惯。另,在案涉贷款之前次贷款中,闽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签署《抵押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抵押承诺书》。该两份文件意思表示清晰,均系对抵押事项的约定,但该等事实不足以推定本案《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意思表示即为保证。本案《共同还款承诺书》文本由黑某某信用社提供,构成黑某某信用社分别对庄某霖、詹某的要约。黑某某信用社主张其与庄某霖等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要求庄某霖等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是为保障贷出资金安全而采取的保证和债务加入并行的“双保险”措施,是信用总社的借贷习惯做法,并非不合情理。庄某霖、詹某该等交易习惯抗辩主张不成立。最后,庄某霖、詹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庄某霖等称其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系受罗某曾蒙蔽,但未举示证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该等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庄某霖、詹某应当诚实守信,践诺履约。综上所述,庄某霖、詹某关于《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而其关于保证期限已过、案涉借款存在“借新还旧”,庄某霖、詹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也无从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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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即日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需再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为贯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开门整顿”原则,南昌中院召开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了解到该意见后南昌中院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专门召开专题调度会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协调切实整改该问题经过立案、审判、审管、司法技术部门的讨论研究与系统调试等工作,最终该问题得到彻底解决。3月23日,南昌中院下发《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通知》洪中法字﹝2021﹞39号,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按照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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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收新赛道?某律所招生培训实习律师,收费2万/年,达到独立开庭独立写作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编者在社交媒体看到有人发帖,称某律所招生法律实习生的文案。文案显示:1.培养对象:企业法务人员,实习律师,其他法律爱好者。2.培养期:一年,到律所实地实习3.培养目标:达到独立开庭能力,达到独立写作文书能力。4.培养费用:20000元。作为实习律师小白,你会选择付费参加培训吗?相比于上述培训实习律师需要缴纳2万的费用,下面的带薪招聘实习律师,虽然工资少些,也显得不那么“周扒皮”了。2024年9月,有网友在社交媒体贴出一张某律所招聘实习律师的职位要求,最令人震惊的是工资,为税前四千,包括加班费,到手三千多。还要上六休一。职位详情:1过法考,2必须有法律工作经验。3熟练开车。4上六休一,平时有加班。5拿执业证后一年内不允许转所。工资:税前四千,包括加班费。到手三千多。看来真如传闻的那样,3000块钱可能招不来一个司机,但是你一定能招来一个法考A证+助理+司机的实习律师,简称:当代牛马。如果你要说实习律师苦就不能只说实习律师苦你要说实习律师做助理你要说实习律师打电话你要说实习律师当司机你要说实习律师贴发票你要说实习律师寄快递你要说实习律师总加班你要说实习律师没假期网友评论:@植出真善美之花:三千多真不低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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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才发现律师身份假冒?!法院提醒: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都说打官司找律师但找到“李鬼”小心一桩官司变两桩牢牢记住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2023年3月,张某及其妻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某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包括沟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指导打官司、选聘专业律师、跟进办案进程等服务。此外,张某还与该公司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张某向该公司转去服务费10000元,同日,该咨询公司将此笔款项支付给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不久,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及尚某一同到张某处,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和风险告知书。随后,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院立案受理。但张某在收到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赔偿清单等资料后,发现诉讼请求标的额与之前约定的不一致,认为该咨询公司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标的额。张某认为尚某未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其他律师私自代理案件、变更起诉金额,要求与该公司解除《服务合同》,同时向法院提交解除声明书,解除了与王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后张某与咨询公司就解除合同和退款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后该咨询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判令张某支付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垫付的诉讼费250元,共计20250元。经法庭调查,被告某咨询公司称其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有合作关系,并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被告某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某未获得法律服务资格证书,不具有法律代理资格。▶三方争议张某称:直至案件开庭前,才发现某咨询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其假冒律师身份、修改赔偿款,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委托,并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咨询公司称:原告缴纳的服务费已全额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在开展工作,无返还义务。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称:已完成了张某案件的立案、前期诉解、案件上传、证据提交等工作,不应再将费用退回,更没有理由将费用退回给张某。▶争议焦点张某与咨询公司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张某支付给咨询公司的10000元服务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该咨询公司退还张某服务费8000元;张某支付咨询公司垫付的诉讼费250元。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中,该咨询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仅许可从事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一般项目。而根据张某与该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内容、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来看,实质是以获取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其中明显包括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事项,超出了该咨询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还约定“按照实际获得赔偿款的10%支付咨询公司服务费”,属于根据诉讼结果确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形,符合风险代理收费的基本特征,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此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9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权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规定中明确“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形不得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收费。通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其所得赔偿款项多用于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该咨询公司在代理张某及其妻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通过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提取较高比例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作为服务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5条及第157条之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考虑到咨询服务公司为张某的诉讼实际付出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张某需支付咨询服务公司咨询费用2000元。对于张某要求咨询服务公司退还其支付的8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官说法对于大家来说,或许很难辨明市场中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区别,而这也给一些并不具备诉讼代理资格却越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机构以可乘之机。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诉讼活动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家遇到问题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时一定要查看其是否有执业资格,并注意区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的区别,仔细辨别、谨慎选择,以免造成财产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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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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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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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法律规定三倍赔偿,店铺宣传“假一赔十”,到底该赔多少?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情回顾张某于合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经营的两家店铺网购了某品牌血糖试纸共8盒,合计付款1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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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3-07-2-076-016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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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检察院原检察长苏金森受贿案一审开庭,非法收受5423万余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5年1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受贿一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8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苏金森利用担任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23万余元,其中2137万余元系未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苏金森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苏金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苏金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来源|山东高法)阅读链接:济宁市检察长苏金森在职被查,曾经35岁任检察长,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2024年5月27日上午,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苏金森,福建莆田人,1966年10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进入检察机关,曾任威海市环翠区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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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专家”授课,车接车送听讲座,成本11.5元卖到5000元,16人团伙被抓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成本仅11.5元的营养食品,“摇身一变”成了包治百病的“神药”,售价5000元一疗程……这样的骗局仍在不断上演,一些老人即使“赊账”也要购买。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打掉一保健品诈骗团伙,团伙主要成员王某某及其上线贺某某等16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是如何设局诱使老年群体落入陷阱的?记者进行了调查。“伪专家”授课
1月10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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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规:两高两部监禁刑执行若干意见!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和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在十日以内将未被羁押的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应当及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五条
1月10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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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卖方应根据过错程度赔偿买方的信赖利益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根据“入库案例”的观点:法律并未禁止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可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BT项目的投资人如果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此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无效后相关利益损失的认定入库编号:2024-08-2-091-002关键词:民事
1月10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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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员工事后又告公司要绩效奖66万,法院这样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王半泽于2019年6月3日入职上海某保险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11日。2019年12月2日,王半泽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
1月10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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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不应支持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是否应当支持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张某子、赵某行、柳某子与张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月10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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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新年倡议:要维护律师形象!律师间不要低价竞争!在医院等处推广时应避免干扰秩序!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上海律协官方于2025年1月3日向全市律师、律所及社会公众发出倡议:要维护律师形象、律师之间不要恶意低价竞争、律师到医院等场所推广时避免干扰秩序、同时提醒公众警惕冒用律师身份的“假律师”,以下,为《倡议书》全文:倡议书
1月9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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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能否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同时保险人亦应对自己履行该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案情简介徐某某母亲王某为徐某某通过其就读的小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学平险”,并按要求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内,徐某某突发颅内出血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动静脉畸形破裂出血,期间共支付医疗费八万余元。徐某某住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徐某某所患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属于保险免赔事项而拒绝理赔。徐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争议焦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对原告徐某某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徐某某母亲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包含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并为此缴纳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出具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单”,则双方间保险合同成立,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执页”中投保声明处虽有原告徐某某母亲王某的签字,但经本院依法调查得知
1月9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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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观点:违约金的支付仅需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约定损失赔偿则应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条件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本案涉及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及适用问题。首先,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能否并用的问题。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一般均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钱或支付金钱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租赁合同属于当事人既约定了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毁约时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又约定了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0万元,即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数额的情况。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因此违约金就是一种预定损害赔偿,其与约定损失赔偿性质并无不同,因此不应存在同时适用的问题。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同时约定,因此应当允许。本案二审判决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间虽然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违约金的约定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价值,而约定损失赔偿仅是为违约行为发生后方便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不具有明确的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义;违约金的支付理论上仅需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约定损失赔偿由于其本质上仍是一种损失赔偿,因此应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条件,虽然这个损失的具体大小和数额无需当事人证明。此外,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该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即如果当事人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违约金低于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只要其所受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即可,即法律确立的违约损失全部赔偿原则,不必拘泥于赔偿的名目,而仅需关注赔偿是否弥补当事人的全部损失以及是否使其获得额外利益即可。从这个角度上看,允许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也就不应否定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的并用。其次,双方当事人违约时,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问题。本案一审判决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故合同中违约金及约定损失赔偿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再适用,双方均无权向对方主张违约金及违约损失赔偿。而二审判决认为,《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失效,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时,不应影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有二:一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二是给对方造成影响及损失。由于数源公司生产的电石产品,是三维公司的主要生产原料,数源公司的停产行为,必然给三维公司带来一定影响及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对数源公司适用条件成就。三维公司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使得数源公司继续承租经营以获得未来利润的希望落空,租赁经营期间的资产投入回报机会丧失,该损失数额虽然难以确定,但对数源公司亦必然构成一定影响及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对三维公司适用条件亦成就。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自责任确定违约金和约定损失赔偿的承担数额。虽然根据双方在违约责任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是双方互相不负违约金及违约损失赔偿的给付责任,但这仅是因为双方互负同等违约责任的结果,与一审判决的结果虽然相同,但思路和依据是明显不同的。换言之,如果能够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需负更重的违约责任时,该方当事人仍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金或违约损害赔偿的给付义务。再次,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在本案已经确定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是本案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问题面临的又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并无排斥关系,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在违约金之外请求赔偿。但约定损害赔偿系当事人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的预约,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违约后再行计算实际损失,因此,在适用约定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按照这一思路,本案双方提出的关于经营利润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均不应再予支持。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全部赔偿原则,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损失赔偿额时,不应排除当事人该项权利的行使。约定赔偿数额是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其作为权利人可以自行放弃该权利,选择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换言之,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大于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仍应支持其约定损害赔偿之外的赔偿请求。因此,二审判决从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按照第二种思路,进一步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从违约责任构成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本案最终未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原因是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损失,或者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不符合合同法上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按照这一处理思路虽然与按照第一种处理思路的结论是一致的,但是更全面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看,应当是更为可取的。节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1月9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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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性之间发现一个很玄学的现象:男女搞暧昧,却假装很正经,其实根本瞒不住人,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他们关系不单纯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很高兴与你见字如面”点击上方图片听音乐偶尔怀念一下就好了,脚下的路更重要。你是否被生活打回原形,陷入泥潭中...你是否正在面对无法跨越的鸿沟......你是否陷入了无尽的焦虑和忧郁......非常喜欢这样一段话:这世界上真正在意我们的人很少,我们真正在意的人也不多,但只要
1月9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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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用起诉状示范文本才能立案?最高法院立案庭刚刚明确回应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最高法立案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填写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不影响同步提交其按照自己表述习惯形成的起诉状、答辩状。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在各级法院全面应用统一规范、要素齐全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引发各界关注。最高法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有关负责人1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要坚决防止以强制应用示范文本为由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不立,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人民法院严格贯彻立案登记制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有案不立的,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最高法立案庭有关负责人说。据介绍,2024年3月,最高法、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通知,针对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11类常见多发的民事案件,制定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最高法民二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示范文本将起诉答辩的内容要素化、提示指引精细化、填写工作简捷化,有助于解决此前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较为简单,对当事人起诉、答辩指引性不足,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纠纷解决需求等问题,提高审判工作质效。据悉,最高法近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全面推广应用示范文本。各级法院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提供电子版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不少法院张贴示范文本二维码,制作图文结合的填写指引,为群众提供下载或者扫码填写服务。“发布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是为了方便群众诉讼。”最高法立案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填写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的,不影响同步提交其按照自己表述习惯形成的起诉状、答辩状。“对一些当事人不会填的情况,我们加大辅导指引力度,对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还提供诉讼咨询和代写起诉状服务。同时坚持数字赋能,一些法院探索将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要素嵌入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当事人只要上传起诉状,就能根据示范文本样式自动识别要素并自动回填。”该负责人说。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提出的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示范文本内容,加快智能辅助填写功能建设,提供智能识别、回填等服务,逐步扩大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使用案由。同时,对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跑偏走样、执行“变味”等问题,将加大督导力度,严肃予以纠治,不断推动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走深走实。版权说明:来源:新华社
1月9日 下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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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评论区翻车了:两名初中生“解锁”维修新能源,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摘要:从事汽车电路维修的兄弟二人,得知正常检修新能源汽车电池价格昂贵且耗时较长,遂发现“商机”,通过技术手段违法篡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通过技术手段修改新能源电池管理系统数据,以达到“解锁”电池目的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案情回顾大刘、小刘兄弟二人自初中毕业后就开始从事汽车电路维修工作,在维修领域深耕细作十余年后,终于成立了自己的汽车维修公司。工作期间,兄弟二人逐渐了解到,A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为避免动力电池在撞击受损后继续使用引发短路起火,电池管理系统会在识别到碰撞信号后“上锁”(即禁止动力电池对外输出功率),从而降低安全隐患。按照常规流程,动力电池应在完成相应维修检查,并确保能正常安全使用后,才能“解锁”。但按照常规流程“解锁”的费用较高且耗时较长,部分车主为贪图便宜省事,便向二人询问是否有其他“捷径”。二人发现了赚钱的“商机”后,研究出利用芯片读写器、电脑等工具修改电池管理系统数据来达到“解锁”电池的目的。但这样的违规操作并没有真正将撞击受损后的电池修好,反而会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一样,随时发生不可弥补的后果。然而,二人无视安全隐患,以快速低价为噱头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并招揽顾客,最终导致A公司对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了A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A公司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经侦查后抓获大刘、小刘。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经查证,二人通过上述方式修改了两块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数据,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000元。法院裁判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刘、小刘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等情节,依法判决大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小刘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已生效。法官说法徐洋洋
1月8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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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文书,有查询系统显示即可证明送达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所谓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一种活动。在实践中经常有人故意不接收相关法律文书,导致送达困难,所以,人民法院才要求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方便邮寄送达。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通过法院专递方式邮寄诉讼文书,虽然卷宗中未有邮寄回执原始凭证,但根据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该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已由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虽主张未予收到,但该地址系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结合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作为邮政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信息查询系统具有公示性,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邮寄送达的相关程序规定,应视为已实际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1月8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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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竟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法定工资,岂能儿戏!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辛苦工作三个月好不容易“熬”到发工资这天拿到手的钱却变成了一叠消费券这谁能接受得了......1月4日吉林长春的一名网民发文吐槽称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甚至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这是怎么一回事?图源:华商报“我挣的是人民币,不是消费券”
1月8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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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司法部长,通过妻子实控34家公司大肆敛财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央视新闻最新播出,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携手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精心打造的四集电视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于1月7日晚播出第三集《揭开腐败隐身衣》。该集内容揭露了曾任司法部长的唐一军,利用其妻子的名义实际控制34家公司,自己则隐身幕后,大肆敛财的腐败劣迹!唐一军,这位曾任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江西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的高官,2024年4月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专案组深入调查发现,唐一军的违纪违法行为与其妻子宣敏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宣敏洁实际控制的公司多达34家,其中在党的十八大后还成立了15家。她凭借唐一军的权力背景,在金融、财经领域游刃有余,不少商人老板主动找她合作,企图通过她获取唐一军的帮助。宣敏洁坦言,商人们以投资、合作经营等合法手段接近她,看中的就是她背后的权力。她不仅将商人们的请托转告唐一军,还引荐其中一些人给唐一军认识。宣敏洁下海后的第一桶金,就是依靠唐一军的权力轻松获取。当时,唐一军在宁波担任市委副书记,一家企业与宣敏洁的公司合作开发房产项目,宣敏洁无需投资一分钱,只需让唐一军为项目提供帮助,事后便以退出项目、股权对价为名获利500余万元。唐一军明知妻子实际控制多家公司,却未按要求申报、整改,反而用各种手段遮掩。他藏身在宣敏洁背后,宣敏洁又藏身在多个代持人背后,操控多家影子公司。这种复杂的股权结构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了极大难度。然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为专案组提供了有力武器。通过大数据手段,专案组发现了更多可能与宣敏洁有关的影子公司、代持嫌疑人、行贿嫌疑人。调查发现,唐一军夫妇在接受利益输送的方式上煞费苦心,将腐败行为和正常市场行为混杂在一起。宣敏洁成立的公司没有业务、专业团队和资金,却能将刚刚成立的公司估值高达数千万元,吸引唐一军帮过忙或有求于他的老板来投资。其中一家科技企业更是通过并购宣敏洁控制的小公司,借助唐一军的权力资源成功上市,宣敏洁因此获得巨额收益。面对调查,唐一军夫妇一度串供并转移隐匿证据,但在大数据面前,他们的心理防线很快崩塌。经查,唐一军在多个岗位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最终,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版权说明:来源:央视新闻
1月8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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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法律服务采购公告,预算440万,招12名律师及26名律师助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司法部官网于今日上午(1月6日),在“通知公告”栏目中正式发布了最新的“律师法律服务政府采购意向公告”,预计采购时间是2025年3月。本次采购预算总额为440万元,旨在采购包括12名律师及26名律师助理在内的,共计28名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法律服务。此外注明的是,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以下是公告的全文内容:阅读链接:预算33万,司法部采购1名律师与1名律师助理坐班法律服务
1月7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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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四个入库案例:新公司法施行前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恶意转让股权应承担责任;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则不承担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民商法茶座作者:秋收人民法院案例库四个新增案例: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恶意转让股权应当承担出资责任;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则不应承担责任2024年1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四个涉及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案例,认定恶意转让股权应承担出资责任;不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则不应承担责任。四个新增案例【案例一】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该案裁判要旨是: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转让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尽管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对外转让股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并判令其承担责任,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案例核心: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该案中,姚某向吴某平转让股权时,其认缴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其以零对价向吴某平转让股权,明显不符合常理。吴某平自称属低保户,没有收入来源
1月7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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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省社保局人员受贿两千多万元,篡改养老账户数据虚构人员,为362人办理参保业务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原工作人员吴某在职期间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贿2575万余元。此外,他还违规套取国家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支付金83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吴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6万元。1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西安中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了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贿2575万余元刑事裁定书载明,42岁的吴某曾是陕西省社保局的工作人员,在陕西省社保局2023年1月报案后,吴某在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同年12月被刑事拘留。一审法院认定,吴某在陕西省社保局工作期间,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历史缴费记录补录、补收的方式违规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或通过自己及同事、部门领导的核心系统账号,以篡改养老账户重要数据信息的方式,虚构参保人员,违规为362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贿2575万余元。其中,2017年5月,吴某受辛某(另案处理)请托,给邵某等两人办理养老保险业务。他联系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负责社保业务的员工周某(已死亡)帮忙办理,并使用个人工作账号在“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核心业务信息系统”为两人违规办理了养老账户参保登记,参保单位为铜川矿业,系统计算补缴费用共13万余元。同年6月21日,陕西省社保局基金处从铜川矿业待转基金账户将该笔资金划扣。此后,辛某向吴某转账16.68万元,吴某将其中2.8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剩余13.8万元转账至周某账上,用于填补铜川矿业待转基金账户被划扣的资金漏洞,但周某将其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5月至2023年7月,邵某等两人共领取国家养老金21万余元。2017年12月,吴某使用同事工作账号,为亲戚张某办理养老账户参保,参保单位为铜川矿业。办理成功后,张某向吴某转账4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23年8月,张某违规领取养老金7万余元。2017年12月开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吴某在工作中发现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在核心系统中存在着大量长期暂停缴费的养老保险人员账户(冗余账户)后,便通过篡改该批账户中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从而为张某等17名亲友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受贿66万余元。2018年底开始,吴某告知前妻孟某(另案处理)自己可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并让孟某帮忙寻找需要办理的人员。在孟某将此信息告知雒某(另案处理),雒某又告知刘某(另案处理)后,雒某和刘某又告知了其他中介。信息扩散后,山东、陕西、河南、河北、四川、江苏等地陆续有342人缴纳费用,并由中介层层扣留部分中介费后将剩余款项最终转给孟某。经查,孟某共收取2502万余元,她按照吴某要求自留一部分后,将剩余2234万余元转给吴某。最终,由吴某通过篡改核心系统中他人养老账户重要信息,虚构参保人员的方式,为给他支付费用的人员违规办理养老保险参保业务。此外,法院还认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吴某利用其在陕西省社保局工作的便利,违规使用本人和同事的核心系统账号,擅自篡改他人养老保险账户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数据信息,并伪造申请、证明资料,套取国家在职人员非因公死亡的死亡抚恤金、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丧葬费等一次性支付金83万余元。吴某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办理养老保险,造成国家损失264万余元。其中,其违规办理的362个养老保险业务账户中有87个退休账户,在2017年至2023年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250万余元,截至2023年11月还有52人领取的181万余元尚未追回。2021年11月,吴某还指使孟某将部分受贿赃款用于购买黄金,在孟某花费11万余元购买两根共300克的金条后,他在2022年因手头拮据将金条出售变现。法院认定,这11万元系洗钱。法院还查明,经审计,吴某犯罪所得赃款中,通过“快手”软件打赏860余万元,向闫某等三人转账共230余万元,其余赃款均用于其日常消费、网络赌博及个人挥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一审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据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86万元。同时,未追回的吴某受贿赃款2575万余元继续追缴,其中向闫某等三人追缴230余万元,其余赃款向吴某追缴,不足部分责令吴某以其他等值财产承担退缴责任;未追回的吴某贪污赃款83万余元依法向吴某追缴,发还陕西省社保局,不足部分责令吴某以其他等值财产承担退缴责任;未追回的吴某滥用职权造成的国家损失165万余元继续追缴,发还陕西省社保局,不足部分责令吴某以其他等值财产承担退缴责任。一审判决后,吴某提出上诉。其提出,自己系陕西省社保局的聘用制人员,不是正式在编人员,不应将其行为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其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2024年12月20日,西安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转自:红星新闻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7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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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4〕298号发布!全国统一判!(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这方面的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内容本批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聚焦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回应、明确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一批指导性案例,一方面,旨在通过案例指导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案件裁判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另一方面,也旨在规范、引领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妥善化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围绕司法实践突出问题、社会关切热点问题,持续强化案例指导和法治宣传,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法〔2024〕2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4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性案例237-240号),作为第4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0日指导性案例237号
1月7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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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不得以打断律师发言、倒逼被告人表态等方式,影响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5年1月3日,郑州中院发布《关于加强刑事审判中律师权利保障的通知》,引起了律师的热议和点赞。通知明确:一、及时在审判流程中审核通过律师的阅卷申请,便于律师查阅电子卷宗;如没有电子卷宗,要及时安排律师查阅纸质卷宗。二、律师提出具体事由,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要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并告知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要向律师说明理由。三、开庭时间确定后,一般不能更改。若当日有多个案件开庭,要合理安排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并通知律师相对准确的开庭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将变更后的时间及时通知律师,避免律师长时间等待。四、复杂案件、争议较大案件,庭审要至少进行二轮辩论。第一轮辩论一般不应打断律师发言;第一轮辩论结束后要归纳争议焦点,控辩双方可以对争议焦点进行补充;第二轮辩论应针对法庭总结的焦点进行。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做无罪、轻罪、变更罪名辩护的案件,要引起足够重视,充分听取辩方意见;不得以打断律师发言、倒逼被告人表态等方式,影响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六、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要会见律师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但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的除外。会见地点应当在法庭或接待室,会见过程可以录音录像。经协商一致,也可采用线上方式会见。七、要设立专门渠道,确保承办法官及时收取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庭审结束后律师提出和法官沟通案情或辩护意见,确有必要的,一般应当安排在法庭或接待室进行,由书记员制作会见笔录,会见过程可以录音录像。八、裁判文书要对律师提交的证据及辩护意见全面总结概括,不能遗漏证据及观点,并对是否采纳逐一进行充分说理,坚决杜绝“辩护意见一大堆,回应说理没几句”。院、庭长要认真“阅核”文书,把好案件质量关;对没有回应辩护意见或者回应辩护意见不充分的文书,要提出修改意见,微博知名法律博主@仲若辛
1月7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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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校长丁石孙:拒收毛新宇读北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上世纪80年代间,北大先后经历两任校长,分别是张龙翔和丁石孙。这个年代的学者少了些活泼与娱乐,多了些历史的厚重与人格的挺拔。1977年冬,关闭10年之久的高考大门重新打开,全国共570万考生参加冬季高考,绝大多数报考了文科,而北京大学中文系无疑是其最向往的地方。但据主管当年新闻专业招生工作的秦硅老师回忆说,查阅考生档案,发现有些学生单论分数,“第一批就该录取了”,但因“祖父在台湾,父亲是右派”,或“家里‘文革’中的问题还没弄清”等原因被搁置。张龙翔时任北大副校长、主管招生,他特别强调不要因为某些学生家长的一些所谓的历史问题,影响正常招
1月7日 下午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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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涉嫌违法,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担责!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4年12月28日,蒙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经过调查,在王某(化姓)家中发现私自存放的“加特林”等55件烟花爆竹。经查,王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存储资质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储存在家中,准备通过朋友圈售卖。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近期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有人在朋友圈售卖烟花并标注可送货上门重要提醒:快过年了,朋友圈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卖药的,还有卖“加特林”的。近日,很多人因为在朋友圈、微信群、短视频平台等线上宣传销售烟花被抓。先划重点:在朋友圈等线上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01烟花爆竹能否在互联网上进行买卖?商家如果在朋友圈等线上发布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包括送货上门这种方式,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有发布售卖烟花信息的发布者并无烟花实体店02卖烟花爆竹需要办什么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法律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月6日 下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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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法释〔2024〕11号不适用于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纠纷,“背靠背”条款不是附条件而是付款期限约定不明

民事判决(2023年2月28日)来源丨人民法院案例库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6日 下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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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支持其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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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 下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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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政策: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三种情形下应向原告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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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 下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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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律上没有“假离婚”概念,“假离婚”后又同居的,一方所购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摘要:“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假离婚”与所谓的“真离婚”法律意义并无不同。男女双方在婚姻机关登记离婚起夫妻身份关已解除,登记机关留存的《离婚协议》不因“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假离婚后”又同居生活得期间,双方对家庭生活开销、共同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共同承担不能当然导致同居期间各自名下存款的混同。“假离婚”后又同居的,一方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离婚后取得财产,不能作为双方共同财产。此情形下,应考虑出资、登记情况来确定房屋产权人。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日期:2024年12月23日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1月6日 下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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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官忏悔的五大流派

▲精神鉴定派代表人物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王大伟(30:38)。视频源自2024年1月6日播出的反腐专题片《持续发力
1月6日 下午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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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病退取消!病残津贴暂行办法和经办细则出台|2025.1.1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1月5日 下午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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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只有微信号怎么查对方身份证号和住址?法院给出模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虽不理解但着实震惊每天都有借钱给网友的债权人来求助网友跑路,讨债无门这里@所有慷慨借钱给网友的债权人先别问怎么追回钱速去腾讯查把对方身份信息查明白再说怎么查?鉴于此类“立案难”的案件太多了法院不得不出手——以发布《律师调查令》的方式准许立案申请人调取对方的身份信息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2023)粤×民调令×号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1月5日 下午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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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执行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应注意三个要点

——“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型判项的执行条件入库编号:2024-17-6-202-008,入库日期:2024年12月24日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
1月5日 下午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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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官”真的要来了?有法院称一天审案16件,有法院称将节省法官约50%的工作量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温州新桥法庭“AI全科法官”一天审结案件16起从今天早上九点钟开始,温州新桥法庭“AI全科法官”蔡新星一天审结案件16起。如此高效率,得益于该庭“三审合一”AI智审系统助力发威。今年10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集全省AI智审创新成果之大成,在新桥法庭实施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AI智审新系统,把简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危险驾驶、行政非诉审查这三类案件都集中放在这里,由“AI全科法官”一肩独挑,一审到底。记者在新桥法庭三楼未来法官办公室看到,“AI全科法官”蔡新星一个人坐在审判桌前,没有合议庭,也没有书记员。今天是同一原告的多案联审。九点钟开庭后,蔡新星通过视频联系当事人,调解了6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十点钟左右,通过视频,同时向其他8起案件的原告和不同被告宣读法庭纪律、权利义务、回避权利等事项。原告与被告们都没有异议,蔡新星即着手审理第一起案件。记者看到,这边,法官在审案,那边,电脑里AI智审系统在同步记录。10余分钟后,庭审刚结束,电脑屏幕上的判决书也已同步生成,蔡新星认真审阅一遍,当庭宣读判决结果:被告林某偿还原告瓯海农商银行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审完这14起案件,蔡新星向记者介绍,过去审理同类案件,从立案到排期、送达、开庭、审结,需要40天左右。现在借力AI智审,从立案到审结,10余天就够了。而且基本网上来网上去,当事人甚至一趟都不用来法庭。下午两点半,蔡新星在二楼法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公诉人在屏幕上远程出庭,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姚某到庭应诉。不到20分钟即审结,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5000元。蔡新星介绍,收到危险驾驶案起诉书后,AI智审会自动抓取其中关键信息,对酒精浓度、车辆类型、途经路段、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赔偿过等状况进行比对。庭审结束时,只要点击一下量刑自动计算钮,刑事判决书就会同步生成。她再校对、审核一番,当庭即可宣判。之后,蔡新星又审结了1起行政非诉审查案。“‘AI全科法官’审案,最大的好处是公平公正高效率。”新桥法庭庭长陈伟克说,法庭有员额法官5名,每年收案数在2000起左右,案多人少矛盾一直突出。现在好了,“AI全科法官”审案,不仅效率提高了几十倍,同案同判,当庭宣判,还把一些上门说情请托的都挡在了门外。法官们对此项改革举双手欢迎,案件当事人也纷纷拍手叫好。(来源:法治日报)“未来法官助手”
1月5日 下午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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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法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1月5日 下午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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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兵到女厅官,四川这个美女书记廉洁底线失守,甘于被“围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经查,周海琦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默许配偶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经商办企业;将公权力沦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资金审批、职称评审、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周海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海琦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及孳息一并移送。2024年6月,周海琦被查。周海琦,女,汉族,1972年1月生,四川成都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90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3月至1992年12月,在部队服役;1992年12月至2006年2月,先后在省妇联、省经贸委、省经委工作;2006年2月至2018年10月,历任省经委人事处副处长、轻工纺织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省经信委生产性服务业处处长、人事处处长;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历任经信厅人事处处长,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人事处处长;2019年2月,任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5日 下午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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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告诉我消息后,我当时没有向任何人讲,连老婆也没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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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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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典型案例:被征收人将非法暴力拆迁人员砍成重伤,构成正当防卫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防卫致人重伤的认定法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基本案情2017年8月,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与康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其负责该公司开发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尚未签订协议的耿某华等八户人家的拆迁工作,约定拆迁劳务费为50万元。2017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康某某纠集卓某某等八人赶到项目所在地强拆民宅。其中,卓某某组织张某某、谷某明、王某某、俱某某、赵某某、谷某章、谷某石(以上人员均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另案处理)等人,在康某某带领下,携带橡胶棒、镐把、头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墙进入耿某华家中。耿某华妻子刘某某听到响动后出屋来到院中,即被人摁住并架出院子。耿某华随后持一把农用分苗刀出来查看,强拆人员对其进行殴打,欲强制带其离开房屋,实施拆迁。耿某华遂用分苗刀乱挥、乱捅,将强拆人员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三人捅伤。随后,卓某某、谷某章、赵某某等人将耿某华按倒在地,并将耿某华架出院子。刘某某被人用胶带绑住手脚、封住嘴后用车拉至村外扔在路边。与此同时,康某某组织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进行强拆。当晚,强拆人员将受伤的王某某、谷某明、俱某某以及耿某华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某、俱某某二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谷某明、耿某华因伤情较轻未作鉴定。经勘验检查,耿某华部分房屋被毁坏。检察履职情况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强拆人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其中,康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等相应的刑罚。石家庄某房地产公司因在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聘用拆迁公司拆除房屋,支付了相关人员的医疗费等费用,对耿某华房屋部分毁坏予以相应赔偿。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耿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于2019年5月22日提请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请逮捕时认为,耿某华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对于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一般防卫,还是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存在认识分歧。同年5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卓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耿某华的行为具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耿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耿某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典型意义耿某华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暴力拆迁,其实施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对于致二人重伤的结果,应当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正确的法律评价。不法侵害人深夜翻墙非法侵入耿某华住宅,强制带离耿某华夫妇,强拆房屋。耿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二人重伤的重大损害,但是,耿某华是在被多人使用工具围殴,双方力量相差悬殊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综合评价耿某华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另外,此案不法侵害的主要目的是强拆,是对财产权利实施的暴力,对耿某华夫妇人身伤害的主要方式和目的是强制带离现场。虽然强制带离和围殴也是对耿某华夫妇人身的伤害,但是,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不法侵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暴力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要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强拆是否依法合规正当,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处罚。同时,妥善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有序。要引导房地产企业依法文明规范拆迁行为,教育被拆迁业主要参与协商,依法维权,避免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发生。案例来源:202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4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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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经过20年后,一概不予保护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是解决权利人长时间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情形下,如何确定保护期间的问题。对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能简单的理解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自然经过20年后法院对权利人一概不予保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权利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时间节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并结合普通诉讼时效是否经过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持续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仅因债权人未在20年的期间内通过诉讼方式提出主张而丧失了受到法院保护的权利,相当于鼓励债权人以诉讼方式保存权利,如此既损害交易双方的信任基础,也不符合法律制度设计的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月4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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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名下房产赠与父母,法院:赠与合同有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领域,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发生的纠纷,引起人们关注↓↓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房产赠与母亲李某系赵某二母亲,赵某一系赵某二父亲。2016年1月,张某与赵某二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又于2017年1月复婚。2020年11月,赵某二购买位于北京市的一处房屋,价款共计547万元。赵某二通过北京银行个人账户陆续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2年3月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确定某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二,单独所有。2023年2月,张某起诉赵某二离婚,同年5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2023年2月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该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2023年6月,赵某二将该房屋赠与其母亲李某,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所有权人李某,单独所有。张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判令将上述房产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被告赵某二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不存在张某所述的无效情形,该房屋系其父母出资,其父母也表示该房屋出资系对其个人赠与,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该合同合法有效。其将案涉房屋赠与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张某无权要求转移登记。房屋系男子个人财产,房屋赠与合同有效法官解析,该案主要涉及两个主要争议,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系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二是赵某二与李某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因房屋购买于赵某二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及赵某二父母的出资,故首先应当查明购房款是否由赵某二父母出资,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其父母的出资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从出资情况来看,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547万元均由赵某二转账支付。经统计赵某二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内,赵某一、李某向赵某二转账共计574万元。在整个购房期间,赵某一、李某给赵某二的转账金额574万元多于赵某二支付房款的金额547万元,以及张某没有向付某账户转账过,可以认定,赵某二的购房款均来自其父母赵某一、李某的出资。从父母的意思表示来看,李某和赵某一均明确表达了房屋的出资款系赠与自己的儿子赵某二,且房屋登记在赵某二个人名下。张某虽然对李某、赵某一与赵某二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不认可,但是张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和赵某一曾有过将出资款赠与给其与赵某二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或房屋属于其与赵某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可以认定,上述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至于合同问题,按照法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该房屋为赵某二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夫妻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赵某二与李某于2023年6月就该房屋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且办理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系赵某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该合同系赵某二与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张某要求确认该《不动产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赵某二名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平谷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梳理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1月4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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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至31日:5家律所、4名律师被罚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据不完全统计,2024年12月24至12月31日,在这短短8天时间内,针对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安徽、内蒙古、江苏、重庆、浙江五地证监局纷纷“亮剑”。其中1家律所遭到行政处罚,另外4家则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12月31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公告,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下称“李丰升律所”)因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对其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24年2月26日,李丰升律所与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农商行”)向律所出具授权委托书,由李丰升律所担任某农商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某农商行于2023年6月27日公布的《2022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显示,该农商行股东总数1896户,系非上市公众公司。2024年4月7日,李丰升律所为该农商行股票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该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五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下称《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证券服务业务,李丰升律所未按照《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安徽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某农商行相关公告、法律服务合同、询问笔录、中国证监会官网公示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此外,李丰升律所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还存在风险控制不到位、核查验证程序不完备、法律意见书存在文字错误等情况。安徽证监局认为,李丰升律所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李丰升律所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罚款。12月30日,内蒙古证监局官网公布了对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下称“仁盈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仁盈律所2023年在辖区从事相关证券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证券法律业务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一是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二是个别法律意见书未执行讨论复核程序。三是在拟聘任合伙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律师时,未查询拟聘任合伙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律师的诚信档案。四是在受托为发行人提供证券服务时,未查询发行人的诚信档案。核查和验证义务履行不到位。一是个别证券法律核查和验证工作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二是采取查询方式进行核查验证的个别事项未制作查询笔录。三是律师工作报告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部分核查和验证计划未完全落实。四是未就发行人董监高等自然人有关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向相关单位人事等部门履行查询、函证查验程序。五是未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事项履行面谈查验程序。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一是个别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段载明内容不全面、未列明收件人。二是律师工作报告未载明证券执业律师人数。三是个别证券法律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制作工作底稿。四是部分工作底稿内容不完整、未标明页码、未注明来源、未由经办律师签字、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3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九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仁盈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内蒙古证监局要求,仁盈律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此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该局报送书面报告。12月27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公告,对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下称“众连晟律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经查,江苏证监局发现众连晟律所在为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存在未制定核查验证计划,未能按照规定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未有效执行复核程序,未见复核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等问题。众连晟律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仲小平、崔晓华作为签字律师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众连晟律所及仲小平、崔晓华两位签字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要求,众连晟律所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12月25日,重庆证监局官网公布了对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下称“志和智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志和智律所在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称“23渝高01”)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合伙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期间,该所发生多次合伙人变更,但未进行备案,违反《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十六条第二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2023年12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二是未按规定制作保存工作底稿。该所“23渝高01”项目工作底稿未及时归档,未编制目录索引,违反了《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三是法律意见书就个别事项未发表明确意见。该所“23渝高01”项目募集说明书中提及发行人存在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的情况,但未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无证土地、未取得权证建筑对公司债券发行是否存在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3号)第三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志和智律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重庆证监局要求,该所应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证券法律业务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督促相关律师切实履行法律职责,提高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水平。12月24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下称“中银律所”)、何敬上、李放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银律所、何敬上、李放军在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创医惠”)2020年至2021年期间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从事法律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合规情况,思创医惠的关联关系等通过面谈、书面审查、网络查询等进行查验过程中,面谈记录、查询笔录制作不规范,书面审查分析判断留痕缺失,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及二十八条的规定。二是在对思创医惠部分业务合同、借款合同进行查验,对其他中介机构函证底稿进行抽查验证过程中,对材料不一致的信息作进一步查证的留痕缺失。违反《执业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是工作底稿制作不规范,违反《执业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银律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对此,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银律所、何敬上、李放军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浙江证监局要求其强化勤勉尽责,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并自收到此决定书一个月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转自: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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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一部重要法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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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副省长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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